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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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缴纳增值税的销售行为后,要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果出现: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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