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不是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物权登记才有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设立、变更或消灭不动产物权,原则上都要登记,不登记不承认其物权,也不承认物权的任何变动。
未办理登记前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合同是有效的。为了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当事人之间一般都会签订合同。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所以,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影响不动产物权合同效力。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合同符合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并不必然影响其效力。
买受人期待权是指对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已经履行合同部分义务的前提下,虽然尚未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赋予其类似于所有权人的地位,其物权的期待权具有排除执行等物权效力。
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影响不动产物权合同效力。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合同符合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并不必然影响其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定有: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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