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别除权是指
债权人因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
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个别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仍须向人民
法院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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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由于别除权能使债权人获得优先清偿,其行使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具体有如下程序:
(1)申报。《
破产法》第9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由此可见,任何债权只有申报才可能受偿,作为优先受偿的别除权亦应申报,否则视为放弃债权。
(2)债权人会议确认。首先确认财产担保债权的合法性。破产企业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及其担保合同必须合法,在确认中重点审查房地产抵押债权,认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其次确认担保债权的证据。这类债权应根据破产企业的原帐目记录和债权人的有关债权申报书,结合担保证据确认,最后向清算组提出别除权请求。为了尽快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可限定别除权人在分配方案制定前行使,没有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债权可列入破产债权。
-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报告编号:NO.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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