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别除权的特征:(一)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二)别除权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所行使的权利。(三)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别除权具有三个特征:第一,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第二,这种权利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第三,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依据破产程序,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之外,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
别除权需要申报债权。别除权仅属于我国学理概念而非立法概念,我国破产法上与之对应的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别除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必须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基础债权和担保物权必须合法并生效;3.基础债权和担保物权不存在破产法上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才可以行使别除权,实现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个别清偿。
别除权需要申报债权。别除权仅属于我国学理概念而非立法概念,我国破产法上与之对应的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别除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必须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基础债权和担保物权必须合法并生效;3.基础债权和担保物权不存在破产法上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才可以行使别除权,实现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个别清偿。
别除权是指在一个企业破产之前的破产清算中用之前有规定抵押的东西进行抵押的权利;而破产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之后的债务问提方便的权利,两者在时间和界定上有很大的区别但两者是存在包含关系的,两者也不存在相互的联系。
破产别除权的适用范围:我国现行破产法未对别除权的设定范围做出明确界定,只是规定权人行使别除权依据的基础权利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据此推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范围就是别除权的设定范围。
别除权不需要申报债权。别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1、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按中国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人应与其他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一样申报债权,同时别除权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时,还应当与其他破产债权人一样接受债权……
别除权需要申报债权。别除权仅属于我国学理概念而非立法概念,我国破产法上与之对应的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别除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必须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基础债权和担保物权必须合法并生效;基础债权和担保物权不存在破产法上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才可以行使别除权,实现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个别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