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抽查检验的生产者、销售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是否意味着承认检验结果?
2022.11.23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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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保护被抽查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避免错检给生产者、销售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4款规定了抽查检验结果的异议审查制度,其主要内容是:被抽查检验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检,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向原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申请复检,也可以向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为检验的最终结论。向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的,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一般不应委托原检验部门检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据此,被抽查检验的生产者、销售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意味着承认检验结果。
- 法律依据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报告编号:NO.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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