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供货违约引发货款纠纷
某建设企业在2023年与
阿克苏某商贸一人有限
公司签订了钢筋
采购合同,并预付了全部钢材款42万余元。然而,供货方仅交付了部分钢材。2023年8月,供货公司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20936元,并承诺退款。但此后,供货公司并未履行承诺,这给原告企业的资金流转和正常经营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原告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起诉要求供货公司退还货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费以及保全相关费用,并要求该公司唯一自然人
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受托介入:梳理案件核心要点
肖思宇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了全面细致的工作。她首先对案件材料进行了深入研究,仔细查阅合同条款、供货记录、付款凭证以及供货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等相关证据。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梳理,肖思宇律师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一是供货方是否应当退还剩余货款;二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三是律师费和保全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四是该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三、核心代理观点分层呈现
(一)退款主张事实清晰
肖思宇律师指出,双方签订的
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供货方在书面说明中已经明确确认了欠付货款的事实。根据我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供货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且未履行退款承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主张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费用承担有法可依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方应承担律师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求有合同依据。同时,保全费属于法定的
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由败诉方承担。肖思宇律师认为,原告的这两项诉求合理合法,应当得到
法院的支持。
(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涉公司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未能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因此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利息调整依法有据
原告主张按照四倍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但该标准过高。肖思宇律师认为,法院应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调整为LPR1.5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以确保利息计算的公平合理。
四、办案推进与结果呈现
在庭审过程中,肖思宇律师以扎实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清晰阐述了代理观点,并用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对于被告方的抗辩理由,肖思宇律师均进行了有力的反驳。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肖思宇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判决商贸公司在五日内向原告退还货款220936元,按年利率4.6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承担律师费10000元、保全费1745.09元;该公司唯一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成功挽回了经济损失。
五、案件价值升华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原告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类似的建材采购欠款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留存好相关的书面凭证,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交易相对方为一人公司时,企业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追加唯一股东为被告,锁定连带责任人,提高执行回款的保障。肖思宇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六、主办律师简介
肖思宇律师,女,汉族,中共党员,法学专业,就职于
新疆和远
律师事务所。擅长
民间借贷纠纷、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各类
合同纠纷。执业以来,肖思宇律师秉持着维护客户利益最大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服务理念,办理了多起涉及立案、
诉讼保全、调解、庭审、执行等各个阶段的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帮助,解答了法律疑难问题,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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