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售假”指控下的严峻困境
卢某某是
广东中山的一名个体经营者,在平台经营网店。他从上游供货商景某处购进一批标注某某商标的胶水速溶剂并转售。然而,该批产品被认定为未经
商标权人
宁波某某五金有限
公司许可的假冒产品。警方侦查认定,卢某某通过网店对外销售的金额高达83万余元,非法获利约2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若
罪名成立,卢某某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刑罚,其个人生活和事业都将遭受毁灭性打击。
二、受托介入:抓住核心争议焦点
案件移送宁波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徐伯杰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此案。他没有将目光局限于销售金额这一表面数字,而是敏锐地抓住了案件的核心关键——卢某某是否“明知”所售商品为假冒。
徐律师通过细致阅卷和多次会见卢某某,展开了全面深入的调查。他发现,卢某某的上家景某拥有正规公司资质(中山市某某刀具有限公司),供货价格未显著低于市场正常区间,产品包装、外观亦无明显瑕疵。同时,卢某某作为初中文化的个体经营者,缺乏专业鉴别能力,且在交易中曾索要过供货单据,已尽到普通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基于这些事实,徐律师判断在案证据无法排除卢某某系“善意不知情”的合理怀疑。
三、核心辩护:构建“主观故意”防线
(一)供货方资质与交易合理性
徐律师指出,卢某某的上家具备正规公司资质,这使得卢某某有理由相信所购进的商品是合法合规的。供货价格处于正常市场区间,产品外观无明显瑕疵,这些因素都表明此次交易在表面上是正常合理的,从侧面反映出卢某某没有明显的“明知”售假的可能性。
(二)个人能力与注意义务履行
考虑到卢某某的文化程度和经营规模,他缺乏专业的鉴别能力。而且,他在交易过程中索要供货单据的行为,说明他已经尽到了普通商人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不能因为最终产品被认定为假冒,就直接推定卢某某主观上明知是假货。
(三)证据不足与合理怀疑
徐律师强调,目前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链条来证明卢某某“主观明知”所售商品为假冒。没有诸如聊天记录、异常低价、隐蔽交易方式等直接证据来支撑这一指控,因此存在卢某某确实不知情的合理怀疑。
四、办案推进:坚守“
疑罪从无”原则
基于上述辩护观点,徐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经审查,于2024年9月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然而,补查后仍未能取得卢某某“主观明知”的直接证据。
徐律师据此坚决要求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他在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中,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强调证据的重要性,不能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卢某某进行定罪。
2024年10月后,某区检察院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明确指出:“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故意,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卢某某被解除
取保候审,恢复自由。但扣押的涉案假冒胶水产品被依法没收,未予返还。
五、案件价值:彰显司法公正与律师价值
这起案件不仅为卢某某洗清了罪名,使其恢复自由,更彰显了司法公正和“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性。在电商代发、多层分销模式盛行的当下,此类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提醒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严格审查证据,不能轻易推定当事人“应当知道”。
同时,徐伯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敏锐的洞察力。他将辩护焦点从“卖了多少”转向“知不知假”,成功地将一起金额巨大的刑事指控转化为“证据不足”的定性争议,为当事人赢得了无罪的结果。这充分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律师简介
徐伯杰,中共党员,
上海汇业(宁波)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06年7月获中北大学学士学位,具有20年社会工作经验,曾先后从事航空研发、市政环保、政府工程项目的投资收购与运营管理、法律实务等多方面工作,具备复合型及多面性的知识背景。他从事律师工作已有10年,办理各类刑民案件四百多件,其中
刑事辩护案件一百多件,为数十起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争取到较好的办案结果,获得案件当事人和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其主要业务范围为刑事辩护以及公司相关法律案件,法律专长包括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
公司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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