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中,税务问题一直是重中之重,尤其是涉及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处理不当,很容易触碰法律红线。今天要讲述的这起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税额达6000余万元,而承办此案的刘元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精准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
缓刑。
这起案件中的犯罪团伙控制了多家空壳企业,通过补贴广告充值成本获取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收取手续费向多家下游企业出售这些发票,涉案税额数额巨大。我方当事人是该团伙的普通运营专员,入职时间较晚,平常只是按照上级的指令开展客户对接、回款跟进、开票辅助等日常事务。然而,他还是被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诉。此时,刘元律师接受委托,介入了此案。
乍一看,这个案件似乎没有太多的辩护空间。当事人身处犯罪团伙之中,且从事的工作与发票出售有关,很多人可能会认为他罪责难逃,大概率会被重判。但刘元律师介入之后,却发现了案件的转机。
一、
共同犯罪从犯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简单来说,就是在犯罪活动里,那些不是主要策划、主导,只是起到辅助作用的人属于从犯,处罚时会相对从轻。在本案中,刘元律师全面梳理了卷宗、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全部在案证据。通过这些证据可以清晰地看到,当事人属于受雇的底层员工。他没有参与犯罪策划,不掌控空壳主体、资金以及客户谈判,仅仅是被动地执行上级的工作安排。因此,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当事人符合从犯的认定条件。
二、涉案金额的精准评价
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行为人只对其实际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入职时间较晚。刘元律师主张,他应当仅对其实际参与阶段的涉案金额承担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精准评价其涉案危害程度,而不是让他对整个犯罪团伙的巨额税额负责。
三、减轻处罚与缓刑的争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的当事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能够坦白案情。同时,他已经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且认罪认罚。另外,考虑到他家庭的实际困难,刘元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请求
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元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认定其系共同犯罪从犯。综合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判处当事人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
罚金五万元;全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与同案其他人员相比,当事人能够获得缓刑的结果来之不易。其他一些参与程度较深的人员受到了更严厉的处罚。
本案的核心启示有以下几点:
首先,企业普通员工不能觉得自己只是打工、听从领导安排就可以免责,参与发票类涉税业务同样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所以在求职时,一定要甄别业务模式,远离买卖发票、资金过账等涉税高危业务。
其次,在涉税共同犯罪案件中,要结合入职时间、参与程度、是否掌控决策与资金等方面综合评判地位作用。像本案中的底层人员,就可以争取从犯认定,从而获得减轻处罚,符合条件的还能争取缓刑。
最后,案发之后,如实供述、主动退赃是获取从宽处理的重要筹码。
刑事案件中很多胜负关键点藏在容易被忽视的法律细节,遇到刑事纠纷应当寻求专业刑事律师帮助。
刘元律师,
北京市京师(
深圳)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证号为14403202111405269。她理论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擅于以事实细节为抓手,以理论经验为基石,为委托人制定“有效辩护策略”。其联系地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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