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峰律师毕业于
武汉大学法学本科,拥有34年的丰富执业经验,是
湖北江汉
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及主任律师。他可全国执业,主要业务地点在
潜江,住宅兼办公地址位于潜江市北门华润府1栋1楼,就在潜江市看守所南500米处,这使他能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会见当事人并制定辩护策略。他不仅在
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在
取保候审、
职务侵占案、
经济犯罪等多类刑事案件辩护方面颇具专长,还凭借在法治化营商环境领域的深厚专业积淀,获邀出席重要论坛,专业能力与行业贡献得到权威认可。
2020年,被告人董某某在
深圳务工期间,结识了“阿某”和“小李”。明知对方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董某某仍将本人名下两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出售给对方用于资金结算,个人获利1000元。后来查明,这些银行卡被用于转移
电信诈骗资金,查证属实的诈骗金额达14万余元,支付结算流水合计36万余元。案发后,董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还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1000元。但
公诉机关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信罪)提起公诉,认为情节严重,建议判处
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
罚金,可适用
缓刑。董某某面临着可能陷入牢狱之灾的困境,对未来充满恐惧,其家人也忧心忡忡。
江峰律师接受
法院指定担任董某某的辩护人后,凭借办公地点紧邻看守所的优势,第一时间就会见了董某某。他详细核实董某某的投案过程、主观认知、获利情况以及退赃意愿等。在短时间内,全面掌握了对董某某有利的事实,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江峰律师凭借34年刑事辩护练就的敏锐判断,紧扣本案关键情节。他明确提出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
自首;到案后全程稳定供述,真诚悔罪,符合认罪认罚条件;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000元,具备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这为确定辩护核心提供了依据。
在审判阶段,江峰律师集中阐述自己的观点。他指出董某某主观恶性不深,确有悔罪表现,且经社会调查评估适合社区矫正,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他恳请合议庭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对董某某最大限度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董某某出售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资金结算,且银行卡被用于转移电信诈骗资金,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董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董某某到案后全程稳定供述,真诚悔罪,符合认罪认罚条件,能享受这一制度的红利。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董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000元,体现了其悔罪态度,属于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江峰律师在办理此案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利用与看守所距离近的地利,第一时间会见董某某,掌握详细情况。然后精准分析案件的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围绕自首、认罪认罚和退赃等要点进行辩护。在审判阶段,积极与合议庭沟通,用事实和法律依据争取对董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办案思路清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涉嫌帮信罪等犯罪的维权要点如下:及时投案自首,一旦涉嫌此类犯罪,应尽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认定自首情节,为从轻或减轻处罚创造条件;积极退赃退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体现悔罪态度,降低自身的人身危险性评价,有助于争取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保持稳定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风险提示如下:法律风险,帮信罪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律标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旦实施了相关帮助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证据风险,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证据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避免隐瞒或销毁证据,否则可能加重处罚;缓刑适用风险,虽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但能否最终获得缓刑判决并不是绝对的,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和司法机关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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