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杂案情,债权受阻
2005年,
济南市历
城区人民
法院判决
太原市某某能源产业有限
公司赔偿
山东省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百余万元。因该公司
股东张某某、王某注册资本不实,二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2021年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去世,2022年公司被依职权
注销登记。2023年,山东省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查封冻结了第三人王某名下银行账户。然而,2024年6月,太原市某审批服务管理局以王某被冒名登记为由,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撤销了将王某登记为股东、监事的登记(备案)。这意味着山东省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的债权实现面临巨大阻碍。2024年10月,该物资公司认为撤销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太原市
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去办理一个开店的
营业执照,如果有人用假的材料或者欺骗的手段拿到了
执照,那些因为这个虚假执照受到影响的人,比如被冒名的人、和这家店有生意往来的人,就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把这个执照撤销掉。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后,要去调查,如果真的是假的,就会撤销执照。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王某声称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太原市某审批服务管理局基于此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但根据此规则,需要有实际证据证明存在虚假登记情况。而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某被冒名,所以不能轻易撤销其股东登记。该规则支撑案例中当事人(山东省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的抗辩,即不能仅因为王某主张被冒名就撤销其股东登记,必须要经过充分调查和有足够证据才行。
(2)专业思路,精准破局
张振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梳理出几个关键问题。首先是关于主体资格的问题,原告山东省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作为
债权人,是否具有提起该行政诉讼的资格;其次,工商登记提供资料中股东签名不实,能否据此否认其股东资格并撤销股东登记;最后,如何通过
公司注册信息等证据证明股东王某对被登记为公司股东不排除是知情的,不能证明登记股东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主体资格问题,张律师指出,原告与太原市某某能源产业有限公司存在诉讼且已判决,还追加了第三人王某为被执行人,双方纠纷已近20年,此时第三人提出股东资格问题意图逃避债务,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所以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在股东签名与股东资格的关系上,张律师认为,签名真实性并非确定股东资格的唯一因素。过去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设立时可委托代理人,实际中很多代理机构代办时股东签名都是代签。而且股东姓名登记有对外公示效力,撤销股东登记会免除登记股东补足出资责任及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所以审查股东登记撤销申请时,对主张被冒名者应适用严格证明标准。被告仅依据个人签字不真实就作出撤销决定,未实质审查当事人是否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利于保护善意债权人的交易安全和维护经济秩序稳定。
(3)充分举证,事实说话
为了证明王某并非被冒名登记,张律师仔细审查相关证据。太原市某某能源产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出现了王某的
身份证、
暂住证,而王某未提交办理工商登记期间
身份证丢失或被冒用的证据,也未作出合理说明。同时,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留存的《银行询证函》原件、《进账单》显示,王某通过个人账户向公司账户缴存10万元用于支付出资款。虽然王某对这些证据不认可,但未举证证明其为虚假材料,也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登记股东非王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作出撤销决定所依据的证据不足。
(4)胜诉结果,展现能力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依法享有受理撤销申请、作出撤销决定的职权,原告债权已经法院认定,原、被告主体适格。被告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太原市某服务局于2024年6月作出的并审企撤决《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这一胜诉结果,为山东省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维护了合法债权,也体现了张振律师在处理债权债务纠纷及公司股东登记问题上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张振律师是
广东知恒(济南)
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同时还是山东省
法律援助中心专家库成员、济南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和会员服务专门委员会委员等。他办理过民商事案件多起,凭借专业素养和独特的律师思维,致力于为客户解决各类民商事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服务。这次案件的成功,体现了张振律师在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业务领域的专业水平。如果您在商业活动中遇到类似的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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