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诈骗与数额有关,但并不能成为诈骗的全部依据,因此,具体的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来看。
2、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3、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4、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5、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6、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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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朕律师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天津执业14年
擅长: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
亮点:
受到过“在看守所37天不放人是什么结果”等媒体报道。
律师简介
杨朕律师,现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重大民商事诉讼以及公司法律顾问方面有着较高的专业化水准和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始终秉承法律服务责任心第一,专业化第二,诚信第三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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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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