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罪名变更:从
诈骗罪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胜利
在某某诈骗案中,张万顺律师面临着一场艰难的罪名定性之战。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两个罪名看似相似,实则有着关键区别。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搞事情”,一个人用欺骗的手段把别人的钱骗到手,这就是诈骗;另一个人知道钱是骗来的,还帮忙把钱藏起来或者转手,这就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关键在于判断被告人是否与上游诈骗分子存在事先共谋、长期合作、直接联系。张律师成功论证被告人仅作为“跑分”车队成员,按指示取现并移交,缺乏诈骗罪的共同故意。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罪名从“诈骗罪”变更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抗辩,因为被告人没有参与诈骗的共谋,只是在事后对犯罪所得进行了一定的处理,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
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观点,成功将罪名变更。这一变更意义重大,在帮助取现、转移资金类案件中,罪名降格往往比单纯争取量刑情节更能实现实质减轻。
(2)
羁押必要性审查:为嫌疑人打开自由之门
在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中,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该罪
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
逮捕。张万顺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及时介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他准确把握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这一关键窗口期,围绕社会危险性已消失或显著降低、认罪悔罪表现明确、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强制措施符合比例原则这四个层次构建申请理由。嫌疑人归案后稳定供述,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案件证据链条固定,且嫌疑人系初犯、偶犯,采取
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其妨碍诉讼。最终,成功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即便当事人已被批准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仍然是审前阶段有效的辩护突破口。关键在于准确把握申请时机、构建完整有说服力的申请理由、用证据支撑“社会危险性消失”的核心主张以及在程序上与检察机关形成有效互动。
(3)检察院不予批捕:人文关怀与法律专业的完美结合
在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中,嫌疑人系初犯、偶犯,且为
退伍军人。案发后,家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张万顺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逮捕条件的核心要求,提出关键辩护观点。
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低,认罪悔罪态度明确,家庭情况特殊确需其承担家庭责任,且具备稳定社会关系和有效监管条件。张律师及时提交《不予批捕
法律意见书》及附带证据材料,最终检察院依法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是典型的“以必要性审查为核心、以人文关怀为补充”的成功辩护案例,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具体案件中的有效落实,也展示了律师在
刑事辩护前移、审查逮捕阶段有效介入的重要作用。
(4)涉嫌诈骗、偷越国边境案:成功争取取保候审
在近期办理的一起涉嫌诈骗及偷越国(边)境案件中,张万顺律师第一时间介入。他认为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具有
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诚恳,人身危险性较低;且家庭关系稳定,家属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具备有效监管与保证条件。
基于此,张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围绕“无逮捕必要性”展开论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顺利取保候审。
张万顺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拥有12年刑事法律领域的丰富实务经验。他不仅在律所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更以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良好口碑。他专注刑事业务,擅长在案件早期介入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结果,在审判阶段为被告人争取
缓刑等宽缓刑罚。同时,他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受聘担任
商丘市
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任商丘市看守所值班律师。如果你或身边的人面临刑事法律问题,相信张万顺律师会是值得考虑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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