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理赔:打破保险
公司拒赔套路
叶俊律师,是
四川国参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保险法律事务部主任,在保险合同、商事争议与
劳动法三大领域有深入的实践。她对保险公司拒赔套路有深入研究与应对经验。执业以来,累计代理保险案件超过200件,涵盖重疾险、意外险、万能险、
车险、财产险、责任险等全险种,累计为当事人追回保险金超过500万元。
在众多保险理赔案例中,有许多典型案例。比如重疾险“合同失效”拒赔案,保险公司以“此前未成功扣款、合同已失效”为由拒赔50万元重疾保险金。叶俊律师代理后,主张“已出具收费发票=收费成功”“未履行催告义务不得单方失效”,最终通过调解为当事人全额追回50万元保险金。还有意外险“特别约定免责”二审案,保险公司以“特别约定属于职业免责”为由拒赔,并上诉至成渝金融
法院。叶俊律师代理二审,主张免责条款未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特别约定排除投保人主要权利,最终促成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保险理赔款107,350元。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你去买东西,商家给你一个合同,里面有些条款是说商家不用承担某些责任的。那商家就得特意把这些条款指给你看,并且给你讲清楚。要是商家没这么做,这些免责条款就不算数。
-案例关联说明:在意外险“特别约定免责”二审案中,保险公司以“特别约定属于职业免责”为由拒赔,但叶俊律师主张免责条款未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那么这个免责条款就不产生效力,所以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的抗辩,让保险公司不能以这个免责条款来拒赔。
(二)商事合同:瓦解高额索赔阴谋
叶俊律师在商事合同争议领域也有出色表现。在砂石开采经营合作协议案中,原告依据盖有公司公章的合同,向已注销公司的三名原
股东索赔近700万元。叶俊律师构建“无权代理+不构成
表见代理+合同本身违法无效”三重抗辩体系,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而
重庆驿站承包
合同纠纷一案更是体现了她的能力。2025年9月27日,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驿站承包合同》,承包方支付首笔
保证金3万元并于10月6日接手经营。然而接手仅3天,南门驿站因消防检查不合格被要求紧急搬迁,10月底快递公司收回经营权。发包方
仲裁请求
解除合同,要求承包方支付赔偿款55万元并承担
律师费7.5万元。
叶俊律师代理承包方进行抗辩及反请求。她举证证明签约前发包方已被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数据差”是历史遗留问题;主张“情势变更/不安抗辩”,接手3天遇消防搬迁,经营基础条件改变,发包方构成根本违约;主张“格式条款无效”,合同约定的高额赔付属于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最终,重庆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叶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合同于2025年11月6日解除,双方均有过错,驳回发包方55万元赔偿请求,裁决发包方退还部分保证金并支付搬迁费,承包方仅支付部分律师费。
(三)
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方面,叶俊律师也有不错的表现。在海外派员工
合同终止案中,公司以“项目结束、战乱”为由终止
劳动合同。叶俊律师主张公司举证不能,最终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工资及
赔偿金合计11万余元。
叶俊律师在法律行业耕耘11年,一直专注于保险合同纠纷、商事合同争议、劳动争议三大核心领域。她凭借专业知识、丰富经验和办案技巧,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无论是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还是复杂的商事合同纠纷以及劳动争议,叶俊律师都能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守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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