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在婚后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的,一般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特别是当出现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这一事实时,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出资仅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否则依据产权登记这一事实,一方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更合理的解释为是一方父母对双方子女的赠与而不是父母赠与给一方子女。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借款,将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处理,当然,该证据必须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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