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房价的日趋高涨,房子已成为结婚时必定会涉及的问题,在离婚时,也会涉及房子的问题,房产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配,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若房子是婚前男方买的,男方付了首付,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还贷,且产权登记于男方名下,离婚时,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一般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另一方可以请求对房屋还贷和升值部分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若房子是婚前男方已经完成全部付款,则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财产的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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