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疗事故: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造成患者重要组织器官的损全国各地,导致功能严重障碍,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这种组织器官的损伤和功能的严重障碍,对患者的生命暂时无危害。一般认为劳动能力丧失在三分之一以上者,才被认为部分劳动能力的丧失。
例如: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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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语音问答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情形之一的: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等。
四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有: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就不予以保护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一级医疗事故民事赔偿应当有以下费用: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