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区别对待。
对建立劳动关系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曾经通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并限定配合签订的最后期限,如员工未能遵从,用人单位应当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对建立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员工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依然拒签,用人单位应当保留证据,果断将其解聘,并承担自劳动关系开始后一个月起至解聘时止的双倍工资差额、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损失就会越来越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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