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死缓:亦称缓期执行/死刑缓期执行,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是我国独创的死刑执行的制度。
遭受死刑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种“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不过近年来我国从保护人权、重视生命的角度出发,判处死刑者基本上没有判处立即执行,大多数都给予了缓期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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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定,如果死缓二年期满后可以减为无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到20年有期,以后还可以再减刑。但是实际服刑期最少不少于12年,不包括缓刑的2年。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附加刑是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
减轻处罚和减刑的性质是不同的。减轻处罚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本应受到的刑罚予以减轻处罚的行为。而减刑是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二者在通俗上来说是一样的,但是严格意义上来说,刑事处罚是狭义的,指按照刑法定罪量刑。而刑事处分是广义的,包括刑事程序的处理。刑事处罚是指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
如果再次犯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不会判处缓刑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