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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恋人名下,属于借名买房吗?

2023.09.2658次播放房产纠纷举报
视频内容

2002年秦先生与王女士一见钟情,因两人都属于离异状况,便同居在一起,2003年两人看上了一套别墅,秦先生出全资购买后,登记在王女士名下,王女士常年居住,秦先生有时也在这个房子里住。由于两人没有登记结婚,随着时间流逝,双方的感情逐渐淡薄,2015年彻底分手,对于该房屋的归属权,双方产生了争议,秦先生起诉至法院,认为给王女士买的房子是自己出资,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应属于自己的房子。第一次诉讼,他以确权纠纷的案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房子归自己,法院判决驳回起诉,秦先生在经过咨询后,认为自己和王女士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秦先生借王女士名义买的房子,房子应当归自己,于是又以借名买房之由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房本由王女士持有,房屋一直由王女士居住,不能认定为是借名买房,再次判决秦先生败诉,两次诉讼都败诉的秦先生不知道,自己出资买的房,还能否要回?李律师了解了案情以后,发现秦先生与王女士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这个房子虽然是秦先生出的资,但是房屋一直由王女士居住,且原始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都是由王女士持有,双方就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而秦先生却以借名买房关系起诉到法院,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与客观事实不符,最终导致了败诉。实际上,秦先生与王女士属于同居关系纠纷,秦先生出资买房登记在王女士名下,是以结婚为目的,最后因为感情未步入婚姻殿堂,从而产生了纠纷,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同居关系关系所购置的房产,一般根据出资比列来确定房产的份额,如在本案中,购买的房产视为秦先生对王女士的赠与,则显失公允,因此秦先生可以同居关系析产的案由,再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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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李松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李松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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