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成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是可以用财物来折抵孩子抚养费的。但是实践中,由于抚养费和房产问题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折抵的情况也是比较常见的。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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