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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判定标准

2022.01.243601次播放刑事辩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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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很多,主要表现为: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不能正常进行工作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影响正常行驶的;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等等。
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的,处以拘留、罚款的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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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武东魁

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武东魁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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