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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范围

2019.02.2710534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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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一方个人所有。何谓“共同所得”,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一般来讲一方同居前的个人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工资收入、奖金原则上归各自所有,但如果另一方提供了辅助性劳动或生活帮助,可以视贡献大小分割。当然,如果同居双方对财产归属有约定的,优先按照约定处理。
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第三,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以及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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