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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2018.08.1747736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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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指在承揽工作完成过程中,工作成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应当由何方负担损失的问题。如果由承揽人负担,则承揽人不能向定作人请求支付报酬或其他费用;如果由定作人承担,则定作人虽然不能得到工作成果,也应当支付报酬或有关费用。
虽然我国《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但是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第142条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规定。对于工作成果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发生风险的,由承揽人负担;交付后发生风险的,由定作人负担。但工作成果灭失于定作人受领迟延时发生的,则应由定作人承担该风险。对于工作成果无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发生的风险由承揽人负担;在工作完成后发生的风险,则由定作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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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罗子湄

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

罗子湄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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