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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法律支持吗

2019.10.13716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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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基本要件是:
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
2、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订立合同应当符合和有效的要件要求。
3、客观上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无过失。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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