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的情况是较为复杂的:
第一种情况:驾驶人员具有过错的,对事故具有全部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造成事故的责任是搭乘者的过错所造成的,他的损害要自己来承担。甚至于驾驶员的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害要由他来承担。
第三种情况,就是我们的搭乘者和驾驶员同样具有过错,往往法院会依据过错责任的大小来合理分配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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