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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标准

2019.01.293000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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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标准。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合同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原则上以实际损失为基准,如果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则可以要求增加,如果过分高于的,则可以要求降低。所谓过分高于,是指高于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又根据《合同法》,实际损失是指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司法实践中,因为合同履行后获得的利益存在不确定,比较难以计算,也难以举证,基本上还是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基准。举例来说,如果某个产品的厂家和他的经销商签署合同,后来因未能生产导致违约,原则上不包括经销商卖货给客户应该赚的钱,而是以给经销商直接造成的损失为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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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章方秋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章方秋律师,合伙人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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