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付首付,后签署合同是对购房者不利的一种交易方式。一般来说,公平的买卖交易都应当先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交易的细节,包括付款方式。合同作为记录买卖双方协商内容的书面文件,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候可以作为证据出示,便于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司法裁判部门作为裁决依据。如果仅仅是口头协商,就支付房款,一旦卖方不按照前期口头协商的内容来履行,购房者将处于口说无凭的不利地位。在商品房销售,也就是一手房销售管理制度中,也规定开发企业应当与买房人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总价款和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实践中因为网签、备案制度、还有开发企业的强势主导地位导致相当一部分购房者产生误解,认为合同全都是政府出具的固定文本,不能修改,认为只有备案时候签署的合同才是房屋买卖合同,其他的都不算。这是错误的,购房者与房屋出售人在协商达成一致时就可以书面确定协议内容并签署合同,这也是最能保障双方利益的做法。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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