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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2018.07.045944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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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3月21日)《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精神:继母与继子女间既存在姻亲关系,又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继母与生父离婚,婚姻关系消除了,但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之义务。只有继父母或继子女双方协议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时才可以准许,但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应该由继子女承担。
法律依据: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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