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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的变动与继承有哪些问题

2018.08.175600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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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顾名思义,它是公家的房产,不是承租人或实际居住人的私有财产,我们就把它理解成社会上普通的租赁关系一样,承租人死亡,不能把租来的房子作为遗产给分了。
我们常说的公房继承,实际上说的是继承人或原来的同住人,能否继续承租,以及将来由谁来承租的问题。
谁来承租这个问题,房主说了算,国家并没有法律层面的强制性规定。
公房分两种,一种是国有企事业单位自己的房子,叫自管公房;另一种是政府的房子,叫直管公房。无论哪种,涉及到变更承租人的时候,都要到归口的房管部门去了解具体的政策,再按他们的规定和标准,去申请成为新的承租人。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一般应作如下处理: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5、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6、夫妻一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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