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双法学硕士;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2008年执业以来,深耕民商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代理了多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案件,并受邀在电台、网站、报刊杂志等媒体针对法律热点问题发表点评。工作特点:表达能力强,思路清晰,经验丰富,能从客户角度出发提供可靠的法律服务与解决方案,深受客户信任。擅长领域:离婚纠纷、继承遗嘱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
18501019139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等。
一、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二、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应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适用我国民法典。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等。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等。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