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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监委如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2022.11.02 刑事辩护 854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按照《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对于问题线索,经过谈话函询后,如果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成立核查组,依法开展初步核实工作;经过初步核实后,对存在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程序规定报请立案后进行立案调查,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 监委可以采取的调查措施包括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扣押、搜查、鉴定等。由于实务中案件的类型不同,因此需要调查人员根据具体的案情采取不同的调查措施、策略。笔者将重点介绍贪污、贿赂、渎职案件可采取的不同调查策略。 一、贪污案件的调查策略 第一,从了解案情的知情人入手。在办理贪污案件时,需要广泛地对相关证人和知情人进行询问,询问对象的选择以及询问的方式方法对调查效果影响很大。调查人员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选择了解被调查人贪污情况和底细,尤其是与被调查人有矛盾和利益冲突的人,这类人不仅会向调查人员说明整个线索的情况,而且会帮助调查人员寻找案件的突破口,但应注意是否存在打击报复的情况; 二是选择过去和被调查人有业务往来,但现在没有业务往来的人,这类人相对来说没有那么多顾虑,容易配合调查人员工作; 三是选择直接参与案件的人员,如会计、出纳等,他们对于贪污的情况是最为熟悉的,但需要注意他们自身是否涉嫌犯罪。 第二,从财务会计资料入手。贪污行为往往会被财务会计资料所记载,被调查人为了掩盖贪污的犯罪事实,往往也会在财务会计资料上弄虚作假。调查人员针对不同人员的贪污犯罪,应采取的策略也要有所区别。如会计人员贪污的,可从检查会计账簿入手;采购、收款人员贪污的,可从发票单据或现金入手。 第三,从有弱点的共同犯罪人入手。一是选择参与犯罪的亲属或情人等特殊关系人入手;二是选择从年纪较小、阅历较浅、文化水平不高,违法犯罪情节或罪行较轻的人入手。 第四,及时搜查扣押。贪污案件的被调查人为了逃避打击,常常会将涉及案件的证据进行隐匿或销毁。调查人员应在立案后第一时间通过搜查寻找涉案的证据,如赃款、赃物、合同、笔记本、发票、手机等。应当注意的是,搜查要符合相关的程序,如要有见证人在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 第五,商请其他部门配合。在初核阶段,不方便以监委的名义直接进行调查的案件,可以商请审计、公安、市场监督、税务等执法部门配合,以专项检查等方式秘密进行初核。 二、贿赂案件的调查策略 第一,从行贿人入手,尤其是被索贿的行贿人和单位行贿人。行贿人与受贿人是利益共同体,也是矛盾共同体。大部分行贿人都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给受贿人行贿的。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行贿罪的免诉条款作了修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办案实践中,给予行贿人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从宽处理,可以打破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在大多数贿赂案件的查办中起到较好的作用。 另外,对于被索贿的行贿人是在刁难、被迫的情况下行贿的情况,调查人员可利用被索贿但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这个规定来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促使被索贿人如实交代行贿的事实。 单位行贿罪最高的刑期是5年,与行贿罪相比,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调查人员应充分利用这一点。对于单位行贿人员,应让他们明白如实交代行贿事实,积极退回所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理的。 第二,从权力的行使是否得当入手。调查人员在初核时,可能无法第一时间知晓被调查人收受贿赂的情况。这时,可以从被调查人权力行使的不正当性入手,发现权力滥用、权钱交易的线索。如在招标中为行贿人中标设置特殊的条款排斥其他投标人,这些特殊条款正是权力行使不正当的表现,应是调查人员初核工作的重点。 第三,从财产入手。一是先统计公职人员家庭正常的合法收入,再将合法收入与现有财产进行比较,如果存在较大差额,则可能存在问题。二是按时间顺序关注在特定时间点是否有异常收入,如逢年过节、婚丧嫁娶、招投标开标或中标、工程款结算等。如果这段时间公职人员家庭账户有大额资金的收入,则有可能是非法的利益输送。另外,可将公职人员可疑资金进入的时间与行贿人及公司账户的出账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是否有一定的联系。三是对于异常资金的进出,应调取资金来源、去向的相关凭证,追根溯源,核实该笔资金是否为行贿款。 第四,从行贿单位的账目和银行流水入手。全面核查行贿单位企业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单据,审查有无账证不符的情况。重点关注与企业活动无关的报销费用、高档商品的发票、原始凭证中的白条、异常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报告编号:NO.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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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天馗

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

信天馗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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