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一)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本条具体内容又包括以下三种:
(1) 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 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违反收养法的行为无效,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种:
(1) 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
(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主要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当事人资格条件的。
(3)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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