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案例,赵女士购买了一套开发商承诺的属于某中学的“学区房”,但购房后发现该楼盘并未在这所中学的学区内,但开发商的宣传广告并没有写入合同,这种情况能维权吗?
本案中开发商之前做出的学区房“承诺”是算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根据开发商的广告描述、房屋的价格、广告对价格是否有重大影响等一系列情况来综合判断。而对于这一问题的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因此对于这一问题想要维权是很难的。赵女士这个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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