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的女职工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60天产假奖励。
2017年7月28日通过并颁布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相关语音问答
国家法定产假为98天,新疆自治区的女职工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60天产假奖励,共计158天。如果难产,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
目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其中,最短的陪产假有7天,最长的则有1个月之久,多数地区的陪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