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是指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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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报捕不超过七天,最多可以延长三十日。检察机关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被刑事拘留羁押的期限最长是三十七日。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
警方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拘的强制措施的,刑事拘留的适用是有严格的期限限制的,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可以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 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
刑事拘留期限从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送达拘留证,并采取拘留措施之日算起,而在此之前被公安机关传讯或留置盘问的时间是不会计算在刑事拘留期限内的。
刑事拘留最长期限,实际是指转逮捕的最长期限,具体来讲就是刑事拘留之后多久转逮捕的期限,这个期限=呈请逮捕期限+审查逮捕期限7日。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一般,是10日;在特殊情况下,是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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