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司法拘留,应当具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办理:
(1)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留应当发拘留通知书。
(2)采取强制拘留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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