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审核确认,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人或监护人可持确认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对其按月发给生活补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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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凡力
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
周凡力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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