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名人和实际购房人互不相识,双方也没有签过协议,但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行为。这也是我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例,这个案件的主人公郭某,他的儿子在北京上大学,2005年,郭某就想在北京买一套房屋给儿子,郭某的老领导和刘先生认识,正好刘先生的外孙在北京享有一套经济适用房的指标,于是郭某的老领导和刘先生达成一致,郭某借刘先生的外孙李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郭某付完全部的购房款以后,就把该房屋出租出去,时隔10多年以后,郭某突然接到承租人的电话,说房主拿着房本让他搬家,问郭某该怎么办?这时候郭某就赶紧从山西赶到了北京,找到了出名人李先生,就提出当时是借用他的指标购买的这个房屋,李先生认可是郭某出的购房款,但是李先生称他不认识郭先生,这房子登记在他名下就是他的房。因中间人郭某的老领导已经去世,没人帮郭某来协调,无奈之下,郭某就通过朋友找到了我。?听完郭先生的陈述后,我认为这个案件确实比较特殊,因为一般的借名买房关系中,出名人和实际购房人都是认识的,双方会达成口头或者是书面的约定。而这个案件当中实际购房人郭先生和出名人李先生双方根本不认识。他们是通过中间人居间介绍,形成了借名买房关系,我分析两位中间人属于代理人,代理人达成约定后。两方的委托人也是按照代理人达成的约定执行的。把法律关系梳理清楚后,我接受郭先生的委托将李先生起诉到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郭先生和李先生之间的借名行为合法有效。由于双方没有书面的借名关系,中间人郭某的老领导已经去世了,诉讼中,我就让中间人的妻子来出庭作证,证明当时她的老公居间介绍促成了双方的借名关系。大兴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采纳了我的观点,最终依法确认郭某与李某之间借名行为合法有效。一般借名买房案件都是确认存在口头借名关系,那么这个案件由于双方没有达成过口头约定,最终由法院认定的是双方的借名行为合法有效。一审判决以后,李某不服上诉到中院,由于这个案件争议较大,中院先后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最终维持原判。我本人执业近二十年,二审中开三次庭的案件也非常少见,这个案件虽然时隔多年,但仍然记忆犹新,今天分享给大家。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相关语音问答
《圆的认识》名师教案
免费查看认识立体图形教案
免费查看认识立体图形教学设计
免费查看教学设计:认识立体图形
免费查看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认定怎样认定
免费查看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认定?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