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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继承人无法联系的情况,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长久失联,无法得知被继承人去世的消息,因此无法及时的参加到继承案件中来。
法院审理继承案件时,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在确定继承人范围的问题上。只有在查清了继承人的范围后,案件才会进入到实体审理,比如遗产范围的查明,比如继承份额的分配等等,可见继承案件中确认继承人范围的重要性。有的继承案件因为继承人范围一时难以查清,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被拉长。
继承案件中,如果有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对其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案件开庭审理。但这并不代表下落不明的继承人因此丧失继承权,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要以书面形式作出。此时,即便继承人下落不明,但其并没有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法院处理案件时仍然会为这些人保留其可继承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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