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见,不管是自始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均欠缺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所以我国的无效婚姻应分自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自始无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实质要件,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关系从来就没有存在过。可撤销婚姻,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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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胁迫结婚的违法情形,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对于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不应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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