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具备相应资质,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后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经营范围内的工程合同有效。
首先,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对外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其次,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以总公司资质在其持有的营业执照中所核准的经营范围对外承接工程,以自己或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履行施工合同。
如果分公司签订的上述施工合同事先未经总公司授权,但事后经总公司追认的,也应属有效。最后分公司经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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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类合同的效力主要从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承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来判断。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合同是无效的。
通常在建筑工程领域只有总承包、分包、转包这样的法律概念,法律概念里没有建设工程外包这一个概念,所以很难评价外包是一种什么情形下的法律行为,很难评价是否合法,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应予驳回。当事人不得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拟定个人承包合同时,一定要根据承包内容作出全面评判,除了合同一般的构成要件外,还要考虑有无行政管理准入机制和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等,一定要在合同中对各种责任承担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原则主要是:(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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