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国家规定生产的可以报销,顺产定额500元,如果没有超过500元就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报销。剖宫产患者按照一般住院补偿,乡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元,补偿比例为85%;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补偿比例为70%;市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800元,补偿比例为60%;省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500元,补偿比例为50%;省外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0元,补偿比例为4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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