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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管辖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立案管辖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权限范围的划分。法律依据包括《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等。
1、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