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外地人与当地人取保候审的条件都是一样的。经有关机关审查后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被取保侯审人要持有关手续到经常居住地或者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报告,接受监管,并保持通信畅通,随传随到,严格遵守关于取保候审人员的各种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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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所以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手续后交纳到指定的银行。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数额由办案机关决定,最低不低于一千。
取保候审一般有侦查机关执行,一般是公安局,检察院直接办理的案件也可以执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公安机关给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是给银行的,需要自己去银行存上。持银行存款凭证和银行盖章的《取保候审决定书》给公安机关。存款凭证自己拿着。取保候审的期限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