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
1、双方均为本地户籍人口
2、男方为本地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常住本地的
3、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原则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4、双方均非本地户籍人口,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办理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结婚证
3、夫妻双方户口本
4、申请人免冠照片2张
5、女方广东省居住证
注: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驻穗部队现役女军人凭持有效的军官证\士官(兵)证。
法律依据: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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