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另一类是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中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叛逃罪的主体种类很多,但是归结其起来,比较多的都是一些从事国家工作,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此类人员应当尽自己所能,保护国家秘密,应当恪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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