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要看具体情况的,如果是公司没有盖公章,那么此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如果公司公章盖章了,合同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可见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一般说来,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本身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行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因此,他们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应当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是超越了权限,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则具有恶意,那么此时,合同就不具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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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公章具有最大的权力,公章可代替合同章。财务章可代替发票专用章。公章与财务章互不可代替。所以,对外签订合同的,要么加盖公章,要么加盖合同专用章,而不能仅盖财务章或者发票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可以双方当事人都盖章,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签字,也可以是一方盖章一方签字。
如果是签订合同是不可以盖财务专用章。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给对方、银行印签必须留财务专用章等等。对外签订合同的,要么加盖公章,要么加盖合同专用章,而不能仅盖财产章或者发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