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劳动者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那么在实际中对于一些小公司来说很可能与劳动者发生纠纷,那么,小单位害怕劳动仲裁吗?劳作裁定是指由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对当事人请求裁定的劳作争议居中公评与判决。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在我国,劳作裁定是劳作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作裁定对公司与职工都有约束力,因而,不存在小单位不害怕劳动仲裁的说法。
因此,我们作为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发生了纠纷之后就要做好相关的了解,在解决纠纷的选择上通过仲裁是比较好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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