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房的属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个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房产的具体出资情况、取得时间来综合分析认定。
第一种情形: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全款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该出资人名下的,则即便作为婚房,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那么该房产也是出资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发生改变。当然,双方之间另有约定,或者出资方同意将该房产中的部分份额赠与配偶的,则另当别论。同样,如果该婚房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并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则该房产属于父母,即便作为婚房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也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情形:如果该婚房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则该房产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子女这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情形:婚房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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