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件在性质上属于证据的复制件而不属于原件,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规定,对方有权要求提供证据原件加以核对,如果不能提供原件,而对方对该扫描件又不予认可的,则该扫描件不能起到证明的作用。如果对方对该扫描件认可无异议的,则该扫描件有效。收条的复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收条复印件能够与原件相核对的,经核对无误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用以证明相关事实;
2、收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但对方当事人认可该收条,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收条有效。
3、收条无原件核对,对方当事人亦不认可,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收据扫描件并非丝毫不具备证明力或无效,只是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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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录音证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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